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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贸组织就“欧盟—美国归零做法”案发布专家小组报告

时间:2008-10-08 00:00:00  来源:  作者:
  2008年10月1日,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欧盟诉美国“归零”做法的继续存在和适用案(DS350)发布裁决报告。其主要认定包括:

  (1)欧盟请求中涉及的14项反倾销程序不属于此次专家小组的审查范围;

  (2)欧盟请求中涉及的18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主张不属于此次专家小组的审查范围;

  (3)欧盟请求中涉及的4项初步裁定不属于此次专家小组的审查范围;

  (4)美国在本案涉及的4项调查中适用“归零”做法,违反了《反倾销措施协定》第2.4.2条;

  (5)美国在本案涉及的29项期中复审中适用简单归零的做法,违反了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》第6.2条和《反倾销措施协定》第9.3条;

  (6)美国在本案涉及的8项日落复审中适用“型号归零”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,违反了《反倾销措施协定》第11.3条。

  专家小组针对以下事项适用了司法经济的原则:

  (1)欧盟基于《反倾销措施协定》第2.4条和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》第6.2条就4项调查中适用的“型号归零”做法提出的主张;

  (2)欧盟基于《反倾销措施协定》第2.1、2.4、2.4.2和11.2条就29项期中复审中涉及的简单归零做法提出的主张;

  (3)欧盟基于《反倾销措施协定》第2.1、2.4、2.4.2和11.1条就8项日落复审中涉及的运用归零做法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提出的主张。

  专家小组建议,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对报告第8.1(d)、8.1(e)和8.1(f)段涉及的相关措施予以调整,以使其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。

(罗 蓉编译)

  编后语:


  欧盟就“美国‘归零’做法的继续存在和适用”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协商申请,巴西、中国、埃及、印度、日本、韩国、墨西哥、挪威、中国台湾和泰国作为利害关系第三方参与该案。欧盟的诉求主要为,美国继续适用“归零”做法违反了《反倾销措施协定》第1、2.1、2.4、2.4.2、9.1、9.3、9.5、11(包括11.2和11.3条)和18.4条;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》第6.1和6.2条;以及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》第16.4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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